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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 信 人: 何小玲 来信时间: 2016/8/25 0:31:02
留言主题: 出生证明办理
    
本站回复   回复时间: 2016/8/26 9:05:35
    

何小玲网友您好!

根据《卫生部、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》(卫妇发[1995] 10号),第一条规定:199611日(边远地区31日)起,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,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证明一律废止;《卫生部司(局) 关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等问题的通知》(卫妇幼妇发[1996] 51号),第七条规定:凡199611日前出生的婴儿,不得补发法定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19961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原接生单位出具的《出生证明书》或“出生医学记录”可以换领或补发法定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
鉴于您是1993年出生,不符合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规定,也不能为您出具证明,建议您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更改年龄。

20168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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