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小玲网友您好!
根据《卫生部、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》(卫妇发[1995] 10号),第一条规定:1996年1月1日(边远地区3月1日)起,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,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证明一律废止;《卫生部司(局) 关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等问题的通知》(卫妇幼妇发[1996] 51号),第七条规定:凡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,不得补发法定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1996年1月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原接生单位出具的《出生证明书》或“出生医学记录”可以换领或补发法定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鉴于您是1993年出生,不符合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规定,也不能为您出具证明,建议您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更改年龄。
2016年8月25日